(2017)陕0828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增银与紫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增银,紫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刘增银,男,汉族。被执行人紫振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8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申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紫振刚在中国农业银行榆林神木支行南郊分理处6228482948067896579的账户存款51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