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9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秦皇岛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耿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耿志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9725号原告秦皇岛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鹤立,女,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秦皇岛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耿志军,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秦皇岛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耿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皇岛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焦晓丽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春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