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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8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赵志豪、闫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赵志豪,闫瑞华,张军委,徐红梅,赵冰冰,陈鹏杨,郭官龙,李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8907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1-3号。负责人谢廷殿,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旭、魏晔,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志豪,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闫瑞华,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军委,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徐红梅,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赵冰冰,女,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陈鹏杨,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郭官龙,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李蕾,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被告赵志豪、闫瑞华、张军委、徐红梅、赵冰冰、陈鹏杨、郭官龙、李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