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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邢胜增与付友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胜增,付友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652号原告邢胜增,住明水县。被告付友,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胜增与被告付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胜增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胜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00元减半收取608.00元由原告邢胜增负担。审 判 长  刘彦伟人民陪审员  陈秀玲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