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邢胜增与付友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胜增,付友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652号原告邢胜增,住明水县。被告付友,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胜增与被告付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胜增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胜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00元减半收取608.00元由原告邢胜增负担。审 判 长 刘彦伟人民陪审员 陈秀玲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