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20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宏、胡华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宏,胡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20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住所地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凯,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宏,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胡华清,女,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481民初8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沈宏、胡华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4月24日前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后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沈宏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昆仑花园一区9幢2-101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以所得价款履行本案义务。为此,本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上述资产进行了评估。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81.40㎡(评估价530077元),另有一间无证房建筑面积为4.49㎡(评估价2245元),总建筑面积为85.89㎡;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8.20㎡,土地登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评估总价为532322元【溧房权证溧阳字第××号、溧国用(2013)第06410号】。上述评估报告已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为此,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资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中,程静(居民身份证号码:)以5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溧阳市昆仑花园一区9幢2-101室房屋。本案依法受偿485187.45元(含评估费2844元),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86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未履行义务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审判员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