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行赔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军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稿纸(审判业务用)案号(2017)皖06行赔终1号主审人拟稿:合议庭成员复稿:审判长、庭长审核或签发:审委办校核:院领导签发:印刷校对:拟稿单位立案庭份数印刷时间文书名称行 政 裁 定 书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皖06行赔终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军,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赵军因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0621行赔初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赵军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7)皖0621行赔初9号行政裁定并裁定本案由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1、2013年4月13日,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简称濉芜产业园管委会)砍掉上诉人房前屋后的树木并进行扣留,后该行政行为被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审查后确认违法。2017年3月31日,上诉人向濉芜产业园管委会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但其至今未答复。2、上诉人的起诉请求明确,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濉芜产业园管委会收到国家赔偿申请后不予回复的行为应被确认违法,一审法院无权阻止上诉人提出归还其财物及恢复原貌的诉讼请求。3、一审法院要求将涉案财物折成现金作为赔偿请求的立案要求是不合法的。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在向濉芜产业园管委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如濉芜产业园管委会未在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上诉人应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而不是起诉要求确认不予回复的行为违法。关于一审诉状中返还财产和赔偿的请求,上诉人有选择的权利,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在要求返还财产的基础上增加要求赔偿的树木价值并没有剥夺上诉人要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只是为在因客观原因无法返还财产时,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对其造成损失的救济。对于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状中存在的不当之处,一审法院按照规定向上诉人出具了补正的通知书,对涉及问题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了上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上诉人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补正相关内容,否则,应不予立案。建议上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起诉状进行补正,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相关的赔偿。综上,赵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诉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化启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