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福珍、张丽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福珍,张丽芬,李小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朱福珍,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张丽芬,女,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执行人李小委,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申请执行人朱福珍与被执行人张丽芬、李小委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2016)浙1024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张丽芬、李小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朱福珍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李小委在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等一切财产性收入超过1000元部分。此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24执122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红星审 判 员 张天平审 判 员 官焕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露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