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民终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向慧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东湖村下梓木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慧,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东湖村下梓木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民终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东湖村下梓木村民组。负责人:成光,该村民组组长。上诉人向慧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东湖村下梓木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2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向慧不具有湖南省韶山市清溪镇东湖村下梓木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7)湘038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向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曾波毅代理审判员 张成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