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44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471号之四原告:胡某某,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第三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负责人:杨家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4471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马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普通客车。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故申请撤回保全申请,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马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盈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昱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