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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447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471号之四原告:胡某某,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第三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火车站东一公里处。负责人:杨家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第三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4471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马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普通客车。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故申请撤回保全申请,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马某某名下的车牌号为冀R×××××的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盈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昱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