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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038号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亚泰北大街3777号。法定代表人:皮永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颜萍,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春华,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为35元,由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思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