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8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吴少先、吴正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少先,吴正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8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少先,男,194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吴正员,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本院执行的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少先与被执行人吴正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7107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正员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吴正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吴正员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吴正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少先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正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世 福审 判 员 刘 忠 发审 判 员 艾��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