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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02民初1927号原告:常某,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滁州市通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某1,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滁州北站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常某与被告王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被告王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变更婚生女王某4抚养权为常某抚养;2.判令王某1一次性支付婚生女王某4抚养费9万元(每月1500元);3.诉讼费由王某1负担。事实和理由:常某与王某1于2010年8月10日离婚,约定婚生女王某4由王某1抚养,常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婚生女王某4一直与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因婚生女王某4与爷爷、奶奶产生矛盾,自2016年6月起,婚生女王某4跟随常某生活至今,期间多次联系王某1,王某1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态度恶劣。为了婚生女王某4的健康成长,常某要求抚养婚生女王某4,王某1从2016年6月起,每月给付1500元抚养费,至婚生女王某418周岁止,60个月9万元。王某1辩称,王某1因扩张性心肌病伴有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于2016年5月23日在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手术植入ICD(除颤器,每4年需更换一次),随时有猝死可能,必须终身服药,隔几个月需住院检查治疗,一直病休在家,每月的生活费只能维持吃药。王某1离婚后至再婚前,婚生女王某4随王某1与王某1父母生活在一起,婚生女王某4的学习、生活都是王某1照料。现王某1与张寅再婚,另生育一女儿王某2。王某1妻子张寅无工作。婚生女王某4一直由王某1父母亲代为抚养,王某1不同意婚生女王某4由常某抚养。如果婚生女王某4由常某抚养,王某1同意从2017年8月份起给付抚养费,王某1要求探视婚生女王某4。常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一、常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基本情况;二、常某的离婚证及常某、王某1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各一份,证明常某与王某1于2010年8月10日离婚,约定婚生女王某4由王某1抚养,常某每月给付400元抚养费。经庭审质证,王某1均无异议。王某1为支持其辩称意见举证如下:一、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出院记录两份及费用清单两份,证明王某1患有扩张性心肌病,于2016年5月23日、2016年12月16日两次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费用145091.63元,第二次住院费用为4884.17元;二、四份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均自费),证明王某1平时需经常到医院门诊拿药,都是自费,有许多票据没留下来,这四份票据合计473.44元;三、王某1的结婚证原件及另一婚生女王某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各一份,证明王某1与张寅已结婚,另育有一女名王某2;四、张寅的儿子王某3出生医学证明和张寅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各一份,证明王某1妻子张寅之前育有一子名王某3,由张寅抚养;五、王某1的2017年2月至6月工资流水一份,证明2017年2月份工资754.15元、3月份工资884.15元、4月份工资754.15元、5月份工资754.15、6月份工资469.15元。经庭审质证,常某认为,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单位可以报销,个人承担金额很少;对证据三没有异议;对证据四不清楚;对证据五有异议,王某1这一段时间工资流水是事实,不代表王某1总是这么少的收入,王某1有两处房产,有一套价值100多万元。本院出示王某1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的工资流水一份,2016年1月份工资4777.87元,2月份工资5468.51元,3月份工资6693.35元,4月份工资4905.87元,5月份工资5505.23元,6月份工资5667.62元,7月份工资2733.26元,8月份工资1084.62元,9月份工资1461.40元,10月份工资4378.00元,11月份工资5761.27元,12月份工资4193.42元,2017年1月份工资4054.47元。常某和王某1对真实性无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常某、王某1所举证据和本院调查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常某与王某1原系夫妻,于2010年8月10日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王某4(××××年××月××日出生)由王某1抚养,常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离婚后,婚生女王某4一直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从××××年××月××日起,婚生女王某4与常某一起生活至今,婚生女王某4现在滁州市第二中学读书,其到庭陈述愿意随母亲常某生活。王某1因扩张性心肌病伴有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于2016年5月23日和2016年12月16日两次入住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手术植入ICD(除颤器,每4年需更换一次)。2016年12月31日出院医嘱:本疾病为慢性疾病,目前尚无根治方法,需长期服药延缓病情进展。王某1从今年2月份起一直病休在家,王某1病休期间最低一月收入469.15元,之前正常工作时每月工资4000多元至6000多元不等。××××年××月××日,王某1与张寅结婚,于2016年11月15日生一女王某2。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3)项规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本案婚生女王某4已满10周岁,其到庭表示其愿意随母亲常某生活。故常某要求变更由其抚养婚生女王某4,本院予以支持。常某与王某1双方离婚时约定婚生女王某4由其父王某1抚养,在本院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作出处理之前,常某从××××年××月××日起抚养婚生女王某4,其要求王某1从2016年6月起给付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证婚生女王某4的生活、学习需要,抚养费应按月给付,常某要求王某1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本案王某1身患心脏病,病情较重,有时需要住院治疗,有时需要休息较长时间不能上班,患病之前其工资收入在4000元多和6000元多不等,其不上班时月收入不足1000元,王某1另需要抚养一女儿。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对于常某要求王某1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每月抚养费800元。王某1要求探视婚生女王某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6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婚生女王某4由原告常某抚养,被告王某1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被告王某1于每月第二周周日上午8时至下午18时探视婚生女王某4。二、驳回原告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玲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贺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