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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2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建根与肖开玮、吴晓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建根,肖开玮,吴晓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838号原告:谢建根,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王文炳,德清县洛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开玮,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方卫兴、王烁铭(实习),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董,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委托代理人:胡闻龙,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建根与被告肖开玮、被告吴晓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建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2156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6元,由原告谢建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一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