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20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施友华、秦芬与谈连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友华,秦芬,谈连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0816号原告:施友华,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秦芬,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被告:谈连权,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施友华、秦芬与被告谈连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施友华、秦芬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友华、秦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施友华、秦芬共同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