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行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鲁永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永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8行终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鲁永凤,女,彝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亚萍,回归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上诉人鲁永凤因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7)云0802行初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鲁永凤上诉称,鲁永凤和龙明于2000年12月25日到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民政局原授权的孟弄乡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领证时,孟弄乡人民政府没有要求鲁永凤和龙明提供户口本和身份证,导致登记时将鲁永凤的出生年月日登记错误,因鲁永凤不识字一直不知道,直到2014年,鲁永凤被龙明打后,鲁永凤起诉离婚时才知道《结婚证》登记错误,所以,鲁永凤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鲁永凤于2017年2月10日将诉讼材料提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在诉讼材料提交后将近四个月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予立案应当在收到材料7日内给予答复。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民政局颁发的滇孟(2000)字第61号《结婚证》存在程序错误,没有依照户口本和身份证颁发《结婚证》,故应当给予撤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思茅区人民法院(2017)云0802行初字20号行政裁定书;撤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民政局于2000年12月25日颁发的滇孟(2000)字第61号《结婚证》;判令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民政局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民政局于2000年12月25日颁发滇孟(2000)字第61号《结婚证》之行政行为,鲁永凤于2017年4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5年的最长起诉期限,依法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接收了鲁永凤提交的起诉材料,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云0802行初20号行政裁定,原审法院在程序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春林审判员 廖新挺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