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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旭生诉被告孙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旭生,孙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837号原告马旭生,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孙源,男,198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旭生诉被告孙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旭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旭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旭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旭生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刘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