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辖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贾奎与华蓥市宇祥碎石场、杨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奎,华蓥市宇祥碎石场,杨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辖终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奎,男,生于1959年7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达州市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蓥市宇祥碎石场,住所地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双桥村。经营者:唐文远,男,生于1961年5月24日,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华蓥市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树,女,生于1971年1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四川省广安市人。上诉人贾奎因与被上诉人华蓥市宇祥碎石场、杨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1602民初2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贾奎上诉称,《水稳碎石加工合同》已约定了管辖,杨树不是《碎石加工合同》的争议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依照杨树的住所地认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到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管辖。华蓥市宇祥碎石场、杨树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2月26日华蓥市宇祥碎石场与杨树签订《碎石加工合同》,2012年4月20日华蓥市宇祥碎石场与贾奎签订《水稳碎石加工合同》。华蓥市宇祥碎石场与杨树、贾奎均是合同相对人,发生纠纷后,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现华蓥市宇祥碎石场根据杨树住所地,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贾奎上诉称《水稳碎石加工合同》已约定了管辖,此约定为“可以向甲方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不是必须向甲方法人住所地法院诉讼,此约定对管辖没有法律约束力。杨树是否是《碎石加工合同》的争议主体,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属实体认定问题,由于案情复杂,有待实体审查才能认定,故管辖程序现不予审查为宜,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绍刚审判员 罗乔军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