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4执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颜亚吾、稂美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亚吾,稂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424执保29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李来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颜亚吾,男,195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稂美香,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424民初143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颜亚吾、稂美香银行存款147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蒋 倩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 陈小丽 校对责任人:蒋倩 打印责任人:陈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