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4执4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建忠、杨盛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忠,杨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407-1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忠,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杨盛林,男,1956年6月8日出生,汉族,邯钢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忠与被执行人杨盛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40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自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