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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宋同玲与李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同玲,李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宋同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德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宋同玲与被执行人李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陕1024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德超赔偿宋同玲各项损失43649.3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60元。判决书生效后,李德超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宋同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同玲于2017年8月21日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薛怀山审判员  赵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