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代永治、杨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永治,杨洪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50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永治,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潍坊综合保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洪文,男,194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综合保税区。上诉人代永治因与被上诉人杨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791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永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代永治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代永治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建伟审判员 祝建海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昱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