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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立财产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李小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788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小立,男,汉族,1989年6月4日,住汝州市夏店乡黄沟村*组。案由:财产刑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小立财产刑一案,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小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执78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学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执行员  贾俊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