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5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中明图书有限公司、张天成、周婷婷、张先正、周月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省中明图书有限公司,张天成,周婷婷,张先正,周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5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杨。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明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月英。被执行人张天成。被执行人周婷婷。被执行人张先正。被执行人周月英。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中明图书有限公司、张天成、周婷婷、张先正、周月英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271号公证书已经生效,权利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0038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冻结被执行人房屋两套,车位一个,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6)川成蜀证执字第27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锐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