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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015)曲执字第279号侯秀芝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秀芝,孟秀敏,齐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秀芝,女,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曲阳县恒州镇恒山路22号。被执行人:孟秀敏,女,197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曲阳县恒州镇恒山路162号。被执行人:齐娜辉,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曲阳县恒州镇恒山路162号(原配偶)。本院在执行侯秀芝与孟秀敏、齐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齐娜辉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176**号车辆一辆,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齐娜辉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176**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