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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1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与沧州市瑞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沧县万大铸件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沧州市瑞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沧县万大铸件厂,沧州东鑫铸业有限公司,王家松,王家成,张全忠,刘恩胜,尹淑英,陈秀红,陈永霞,赵秀华,岳伟,姜波,于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146号之二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住所地沧州市血汗钱黄河东路与千童大道交叉口东方世纪广场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61659634G。负责人:杜春岗,该支行行长,。被告:沧州市瑞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纸房头乡大白杨桥村,注册号:130921000020106。法定代表人:姜波,该公司经理,。被告:沧县万大铸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沧县张官屯乡肖家楼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585440342F。执行事务合伙人:赵秀华,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沧州东鑫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张官屯乡田庄子村,注册号:130921000019340。法定代表人:王家松,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家松,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王家成,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张全忠,男,10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刘恩胜,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尹淑英,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陈秀红,女,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陈永霞,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住沧县,。被告:赵秀华,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岳伟,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姜波,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沧县,。被告:于然,女,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迎宾支行与被告沧州市瑞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沧县万大铸件厂(普通合伙)、沧州东鑫铸业有限公司、王家松、王家成、张全忠、刘恩胜、尹淑英、陈秀红、陈永霞、赵秀华、岳伟、姜波、于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冀0902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瑞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沧县万大铸件厂(普通合伙)、沧州东鑫铸业有限公司、王家松、王家成、张全忠、刘恩胜、尹淑英、陈秀红、陈永霞、赵秀华、岳伟、姜波、于然的银行存款共计55万元,或者查封上述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共计55万元的其他财产。现因被告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本院已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沧州市瑞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沧县万大铸件厂(普通合伙)、沧州东鑫铸业有限公司、王家松、王家成、张全忠、刘恩胜、尹淑英、陈秀红、陈永霞、赵秀华、岳伟、姜波、于然的银行存款共计55万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共计55万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李英杰人民陪审员  杨立新人民陪审员  王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