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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820刘长春与焦华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春,焦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春,男,1957年6月28日生,居民,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焦华忠,男,1974年12月29日生,居民,汉族,住响水县灌东盐场新海工区。刘长春申请执行焦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法院扣划焦华忠住房公积金9000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刘长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921执82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卞爱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