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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书欣、吴婷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书欣,吴婷雅,朱仙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295号申请执行人杨书欣,女,1987年4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吴婷雅,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朱仙保,男,1986年1月9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6864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书欣与被执行人吴婷雅、朱仙保(2017)浙1081执5295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仙保有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东路123号五龙小区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朱仙保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泉东路123号五龙小区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212833】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