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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4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4127常伟锋与丁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伟锋,丁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127号之一原告:常伟锋,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建峰,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伟锋诉被告丁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常伟锋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伟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申请费1120元,合计2270元,由原告常伟锋负担。审 判 长  蒋新建审 判 员  刘月侠人民陪审员  刘 蕾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