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司志河与李发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志河,李发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686号原告:司志河,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淄川区张庄乡南坪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彬,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淄博淄川律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淄川区。被告:李发全,男,1973年8月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喜,山东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延成,山东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志河与被告李发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志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司志河负担。审 判 员 王光寅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