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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司志河与李发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志河,李发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686号原告:司志河,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淄川区张庄乡南坪村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彬,男,1949年12月15日出生,淄博淄川律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淄川区。被告:李发全,男,1973年8月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喜,山东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延成,山东鲁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志河与被告李发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志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司志河负担。审 判 员  王光寅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