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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新丽申请执行辛宁、张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丽,辛宁,张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413号申请执行人赵新丽,女,1960年7月28月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辛宁,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张雪亮,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赵新丽申请执行辛宁、张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6)郑黄证执字第1006号执行证书和(2014)郑黄证民字第14918号公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辛宁、张雪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新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雪亮名下上海别克车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辛宁、张雪亮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照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