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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皱启龙与李洪、张庭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皱启龙,李洪,张庭梅,蒋高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302号原告:皱启龙,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李洪,男,198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被告:张庭梅,女,1990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被告蒋高富,男,36岁,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安龙县。原告邹启龙诉被告李洪、张庭梅、蒋高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皱启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皱启龙负担。审判员 陈  帮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念念(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