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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行审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郑德稼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国土资源局,郑德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908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82-6,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平阳大厦19-20层。法定代表人陶孟载,局长。被执行人郑德稼,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违建地址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土监[2007]6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等。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平土监[2007]6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郑德稼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17.1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并处罚款每平方米10元,计14171元。该处罚决定于2007年4月4日送达被执行人。2007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4171元。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内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申请执行人催告后十日内亦未履行其他处罚义务。本院认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监[2007]6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上虽存在瑕疵,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应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平阳县没收建筑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土监[2007]6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第一、第二项内容,由平阳县昆阳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予以配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海清人民陪审员  毛海青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