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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温明、陈建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温明,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温明,男性,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陈建,男性,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温明、陈建责令退赔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温明、陈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亓 龙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