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温明、陈建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温明,陈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50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温明,男性,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陈建,男性,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温明、陈建责令退赔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温明、陈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亓 龙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