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宏申请执行宋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宋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85号申请执行人陈宏,女,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宋敬东,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陈宏与被执行人宋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5)东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东民初字第7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永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