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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2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冯冠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2797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冯冠东,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阳城镇。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13刑初1960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冯冠东犯盗窃罪,并处罚金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判决缴交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经向本院辖区内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的条件,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本案再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判长  陈奕广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李森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关洁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