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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村第五村民组与魏志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村第五村民组,魏志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056号原告: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村第五村民组,住所地: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村。负责人:耿二宏,该村民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亚伟,偃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志民,男,195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偃师市顾县。原告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村第五村民组与被告魏志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村第五村民组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村第五村民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村第五村民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偃师市顾县镇回龙湾村第五村民组负担。审 判 长  郑彦晓审 判 员  蒋焕晓人民陪审员  张建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任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