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雪芹与苏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芹,苏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1781号原告:李雪芹,女,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元氏县。被告:苏彬,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地址:长春路25号。信用代码:911301321080118441原告李雪芹与被告苏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李雪芹于2017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芹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雪芹负担。审判员 王银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