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句容市天王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与江苏天王园林之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爱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天王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江苏天王园林之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爱琴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784号原告:句容市天王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集镇340省道旁。法定代表人:韩双根,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句容市天王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天王园林之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天王镇蔡巷村518号。法定代表人:曾能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爱琴,女,1981年1月4日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句容市。原告句容市天王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江苏天王园林之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爱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句容市天王镇前进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洪亮代理审判员 杨雪峰人民陪审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