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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骆常富与李旺生、张俊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常富,李旺生,张俊分,李晨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593号原告:骆常富,男,194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李旺生,男,194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张俊分,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李晨刚,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骆常富诉被告李旺生、张俊分、李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骆常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常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常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骆常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翼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