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骆常富与李旺生、张俊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常富,李旺生,张俊分,李晨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593号原告:骆常富,男,194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李旺生,男,194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张俊分,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李晨刚,男,198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原告骆常富诉被告李旺生、张俊分、李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骆常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常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常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骆常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翼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