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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3民初7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7417刘汗琼与南长区萨之雷服饰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汗琼,南长区萨之雷服饰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7417号原告:刘汗琼,女,1985年5月30日生,,汉族。被告:南长区萨之雷服饰店。经营者:顾强。原告刘汗琼与被告南长区萨之雷服饰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刘汉琼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汉琼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汉琼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刘汉琼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史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丽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