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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熊茂华与谢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茂华,谢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121民初1407号原告:熊茂华,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委托代理人:涂国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010824401。委托代理人:杨雨淋,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证号:13601201710420025。被告:谢超,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廖建高,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310864768。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熊茂华诉被告谢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邻里关系。因被告家忘记关水龙头,导致水溢出沿墙体向原告家中墙体渗漏,造成原告家房屋墙体、木质地板、衣柜等发生霉变。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谢超同意赔偿原告熊茂华房屋修复费用15000元,于2017年9月15日前支付7500元;2017年10月15日前支付7500元;二、原告熊茂华同意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原告熊茂华同意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