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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梁传才与被告黄石市亿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传才,黄石市亿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2民初1466号原告:梁传才,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黄石市来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石市亿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花湖开发区光福苑b栋东单元2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331815984p。法定代表人:徐春平,总经理。原告梁传才与被告黄石市亿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传才、被告亿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春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传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亿锋公司偿还借款6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支付从2016年1月12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亿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春平帮助其朋友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发放工人工资,约定三个月还款,并声称朋友的车辆在其手中抵押。原告将进货款借给了被告,但被告未支付利息,其后原告向徐春平催讨,并询问其抵押车辆情况,徐春平称车辆已归还其朋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亿锋公司辩称,当时是案外人梅海建需要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才愿意出借。原告分两次出借的本金,被告并未收到一分钱借款,抵押车辆系梅海建租来的,后被实际车主取回,故原、被告之间并未成立借贷关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被告亿锋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春平为朋友帮忙向原告梁传才借款,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6%。其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出借56400元,第一次支付20000元,第二次在扣除第一笔借款的三个月利息3600元后支付36400元。2016年1月12日,被告亿锋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徐春平的私章,徐春平本人也在借条上签字。但被告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双方因此成诉。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借款系案外人所用,其并未收到任何款项,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向原告做出要约,原告也向被告进行承诺,其后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本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已生效,故本院对被告辩解双方未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向被告出借第二笔本金40000元时预先扣除了3600元利息,应视为其该笔实际出借本金为36400元,故原告共计向被告出借564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6%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本院对月利率2%以内的部分予以支持,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黄石市亿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梁传才借款本金56400元,并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12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原告梁传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石市亿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邝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