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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5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正生与北京圆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圆通速递(北京)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生,圆通速递(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圆信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5628号原告:陈正生,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吉家良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圆通速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5号院2号楼等2幢。法定代表人:王炎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刚,北京如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昕,男,圆通速递(北京)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北京圆信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39号63幢三层P区043号。法定代表人:曹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升川,男,北京圆信通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正生与被告圆通速递(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圆信通商贸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陈正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陈正生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由原告陈正生1670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晋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渠守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