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定雄、皮绍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定雄,皮绍仙,方定浩,方琦,方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298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城关镇解放街60号。负责人:徐峻,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汪涛,系该社职工。被告:方定雄,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告:皮绍仙,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告:方定浩,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告:方琦,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被告:方燕,女,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方定雄、皮绍仙、方定浩、方琦、方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逾期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经本院通知,原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姜饶伟书 记 员 邱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