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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来杰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来杰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4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来杰,男,1984年5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海县。2011年5月19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1年11月30日缓刑考验期满;2011年6月2日因吸毒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同年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17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来杰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婧,被告人胡来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胡来杰接受沈某、胡某1(已判决)的“六合彩”投注,并转投至林兵锋(另案处理)处。其间,被告人胡来杰接受沈某“六合彩”投注额3万余元,接受胡某1“六合彩”投注额18.5万余元,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胡来杰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7年4月19日又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暂扣被告人胡来杰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来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沈某、胡某1的供述,证人胡某2、陈某、胡某3、金某、胡某4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暂扣款票据,扣押决定书,欠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缓刑考验期满通知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来杰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销售“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来杰具有自首情节,退缴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来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来杰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巧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