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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赤峰通宝水暖建材有限公司与郭占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通宝水暖建材有限公司,郭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2253号申请执行人赤峰通宝水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孙跃存,经理。被执行人郭占军,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元宝山区。本院在执行赤峰通宝水暖建材有限公司与郭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占军名下有坐落在赤峰市红山区某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占军名下有坐落在赤峰市红山区某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景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