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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刑更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颜亮亮敲诈勒索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亮亮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刑更1171号罪犯颜亮亮,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博野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亮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亮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未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7年7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颜亮亮缓刑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判决,于2015年12月25日被逮捕,并于2016年1月5日交付太行监狱服刑。本院认为,罪犯颜亮亮自新罪判决后未交付执行,其实际服刑期限未满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犯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如下:对罪犯颜亮亮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刘华锋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