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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财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汪鹏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鹏,汪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财保178号申请人汪鹏,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汪娅,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关于申请人汪鹏与被申请人汪娅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以(2017)渝0119执保1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汪娅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街道xx街xxx号(名润.时代广场)xxx幢xxx号的房屋,查封了本案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申请人汪鹏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xx路xxx号xxx园xxx幢xxx号[产权证号:(2016)南川区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房屋。申请人汪鹏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保全,被申请人汪娅同意解除对本案担保财产的查封。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汪鹏提出的撤回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兰方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仕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