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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平邑县坤达商贸有限公司与王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邑县坤达商贸有限公司,王加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民初4599号原告:平邑县坤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文,经理。住所地:平邑县莲花山路与通圣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553370124X。被告:王加永,男,1981年8月15日生,居民,住平邑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平邑县坤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平邑县坤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邑县坤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邑县坤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邑县坤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