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丁善甲与郭培胜、濮阳中医哮喘医院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善甲,郭培胜,濮阳中医哮喘医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802号原告丁善甲,男,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地址:濮阳县。委托代理人赵志娟,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培胜,男,汉族,1986年6月14日出生,地址:濮阳县。被告濮阳中医哮喘医院。地址:濮阳市京开道三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地税局西侧。负责人傅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利平,该公司员工。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广场)3号楼11层。负责人陶东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善甲诉被告郭培胜、濮阳中医哮喘医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善甲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善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丁善甲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万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